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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_320582ZSJ2-20撕碎机企业标准

来源:斯诺克   斯诺克发布时间:2024-05-07 07:00

 

  Q 苏 州 中 塑 再 生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/320582ZSJ2—2020 撕碎机 2020-04-25 发布 2020-04-28 实施 苏州中塑再生机械有限公司 发 布 Q/320582 ZSJ2—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/T1.1-2009 《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。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。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。 本标准由苏州中塑再生机械有限公司提出。 本标准由苏州中塑再生机械有限公司负责起草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王卫康。 I Q/320582 ZSJ2—2020 撕碎机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撕碎机的产品分类、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。 本标准适用于 SS、DS 型双轴撕碎机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 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。 GB/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/T3768 声学 声压法测定噪声源声功率级 反射面上方采用包络测量表面的简易法 GB/T 5226.1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 1部分:通用技术条件 GB/T 15706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 GB/T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/T13306 标牌 GB/T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3 产品分类 3.1 型号 —— 刀辊宽度:mm; 产品代号。SS 代表单轴撕碎机,DS 代表双轴撕碎机。 3.2 基本信息参数 3.2.1 双轴撕碎机基本信息参数见表 1。 1 Q/320582 ZSJ2—2020 表 1 型号 电机功率,kW 撕碎室尺寸,mm DS-600 15×1 600×600 DS-800 15×1 或 30×1 800×600 DS-1000 37×1 或 45×1 1000×600 或 1000×1000 DS-1200 55×1 1200×600 或 1200×1000 DS-1400 45×2 1400×1000 DS-1600 55×2 1600×1000 3.2.2 单轴撕碎机基本信息参数见表 2。 表 2 型号 电机功率,kW 撕碎室尺寸,mm SS-600 15-22 600×1000 SS-800 30-37 800×1350 SS-1000 37-45 1000×1350 SS-1200 45-55 1200×1350 SS-1400 55-90 1400×1350 4 要求 4.1 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制造。 4.2 整机性能 4.2.1 机架焊接装配应牢固可靠。 4.2.2 撕碎机空载运转应平稳、均匀、无明显抖动。 4.2.3 前后夹持块中心线应在回转中心线 撕碎机移动装置应灵活。 4.2.5 撕碎机空载运转时,噪声不大于 85dB (A)。 4.2.6 撕碎机负载运转时,夹紧牢固,切口平整,倒角均匀。 2 4.2.7 刀片的冲击韧性不小于 300KJ/m 时,硬度不小于 56HRC。 4.3 安全性能 4.3.1 电气装置和主机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装置,接地端应位于接线的位置,并标有保护接地符号或 字母 PE 。 4.3.2 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:应符合 GB/T5226.1-2019 中 18.2 的要求。 4.3.3 绝缘电阻:应符合 GB/T5226.1-2019 中 18.3 的要求 4.3.4 耐压性能:应符合 GB/T5226.1-2019 中 18.4 的要求。 4.3.5 物理运动、气动、电气等装置应有可靠的防护装置。 4.3.6 机械安全:机械设计和制造应做到没有可以接近的危险区。若不能够做到,应采用符合 GB/T 15706.2-2012 第 6 章的防护,防止接近危险区。 4.3.7 国家、行业对本类产品有其他强制性规定的,亦应执行。 4.4 外观 2 Q/320582 ZSJ2—2020 撕碎机外观无碰伤,涂有油漆保护的零件不应有斑点、皱纹、气泡等现象。 5 试验方法 5.1 空载运转试验 开机空载运转 1h,目视检查。 5.2 噪声测定 按 GB/T3768 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。 5.3 按 GB/T 15706.2-2012 及 GB/T5226.1-2019 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。 5.4 刀片的硬度用洛氏硬度计检测。 5.5 外观 用目测方法检查 4.2、4.10 规定。 6 检验规则 6.1 出厂检验 6.1.1 产品应经本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,并有合格证明书。 6.1.2 出厂检验项目为4.2.1、4.2.2、4.2.4、、4.3、4.4。 6.2 型式检验 6.2.1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,应进行型式检验: a)新产品试制投产鉴定时; b)产品的结构、工艺、原材料有重大改变,可能会影响质量时; c)正常生产一年或停产半年再生产时; d)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。 6.2.2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。 6.2.3 检验结果若有任一项不合格,应重新加倍抽样, 对不合格项目复检,若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 品不合格。 7 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 7.1 标志 每台产品应在适当位置固定标牌,标牌应符合 GB/T13306 的规定,并有下列内容: a) 制造厂名称; b) 产品的名字及型号; c) 主要技术参数; d) 出厂编号; e) 制造日期。 7.2 包装 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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